港股主板审核委员会至少有三名成员,只能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独立非执行董事须占多数,并由独董担任主席;至少一名成员应为具备规定财务专长的独董。这些是委员会组成要求,不是把三位董事的名字放进招股书就算工作完成。
第3.22条还要求董事会批准书面职权范围,明确委员会的权限和职责。文件应使成员知道哪些事项由自己审议、怎样取得资料,以及需要向董事会报告什么;不能只采用一份与公司实际业务无关的模板,连关键财务问题由谁解释都不清楚。
假如财务团队准备了一项复杂收入确认判断,委员会不应只收到最终数字和一页结论。相关合同、业务过程、主要假设及审计师提出的问题,才是委员能够追问的基础。非执行成员不负责日常记账,但其监督工作仍依赖足够而及时的信息。
上市后成员离任或身份发生变化,应重新检查人数、独立性和财务专长,不能只沿用上市时的组织图。委员实际提出了什么问题,管理层怎样回应,未解决事项怎样跟进,这些比会议纪要里的“全体一致同意”更能说明委员会是否在履职。
资料来源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主板):第3.21、3.2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