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7月24日相关规则变化后,港股新申请人的非公开递表选择已扩展,不能再一概说递交申请就必定立即公开申请版本。现行第12.01A条的表述,是申请人如选择刊发申请版本,应按规定向交易所网站提交公开版本。
如果最初没有选择公开,后来在聆讯后资料集刊发前决定公开更新版本,该版本应为已经考虑当时交易所及证监会意见的最新提交稿,并包含规定的免责声明及警示。企业不能随意把早期草稿放上网,再称其为目前申报状态。
公开与否也不是审核进度的证明。规则明确,公开更新版本是申请人的选择,不意味着文件或上市申请已经获得交易所或证监会批准。公众在网站上看到文件,只能据此了解所披露的申请信息,不能把它等同于已经通过聆讯或确定上市。
非公开递表同样不取消后续披露。第12.01B条仍要求按有关规定刊发聆讯后资料集,最终发行阶段还有相应上市文件。企业决定披露安排时,应同时管理实际提交版本、选择公开的版本与后续文件,避免对外报道落后于事实,或用“秘密申请”暗示可以免除完整披露责任。
资料来源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主板):第12.01A、12.01B条及Update154(2026-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