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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PAC合并后,为什么还要重新接受纳斯达克上市审查

合并后的公司须满足初始上市要求,不能靠原SPAC已经挂牌继续使用其资格。

发布:规则解读

SPAC已经在纳斯达克交易,并不意味着并购对象合并进来以后自动取得同一上市资格。IM-5101-2明确要求,业务合并后的公司必须满足初始上市要求;未达标时,纳斯达克可以发出退市决定。

资格测算要看交易完成后的公司

合并前SPAC的现金、股东数量和公众股份,不能不作调整直接沿用。公众股东赎回会减少现金和流通股份;新增融资、转换证券、合并对价股和锁定安排,又会改变股本、权益及可流通部分。公司应以实际交易结构建立合并后的测算,并把财务历史和备考数据分别说明。

如果交易属于与非纳斯达克主体合并并造成控制权变化,5110(a)还要求为交易后主体递交初始上市申请,留出交易所完成审查的时间。交易所没有批准就完成交易,不能靠之后补一封说明解决上市资格问题。

中国公司还有单列要求

按5210(l),被纳斯达克认定主要由中国境内包括香港、澳门管理或经营的公司,通过业务合并上市,须在交易完成后具有至少2,500万美元不受限公众持股市值。这是额外条件,不能代替目标市场层级的其他要求。

递交申请后也要继续更新赎回和融资结果。签约时符合门槛,不代表交割时仍然符合;股份分布与最终现金变化应在预计完成交易前与上市审查人员协调。

资料来源

  • Nasdaq规则IM-5101-2(d)/(e)、5110(a)
  • Nasdaq规则521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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