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SPAC收购境内企业、使境内企业实现间接境外上市的相关情形,应在首次公告具体交易安排后3个工作日内备案。不能等合并完成、资金到账后才开始考虑备案。
配套指引对具体交易安排有明确要求。交易意向、框架协议等不等于已经公告了具体安排;但也不能将已经明确的交易故意称为意向,以拖延处理。应由境内律师结合公告、协议和交易步骤判断实际触发。
备案看的是交易实质
项目应说明收购标的、资产权益、控制关系及合并后的经营主体,并确认是否形成境内企业间接上市。改变交易名称或增加一层境外公司,不会自动改变判断。
备案解决境内程序,合并后的企业还需符合目标交易所及境外证券监管要求。原SPAC已经有股票代码,并不说明新经营主体可以直接继承全部资格。企业应提前准备经营历史、审计资料、股权与发行安排,而非把De-SPAC当作无需审查的上市捷径。
资料来源
-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1号》:二(6)、(7);五
- 中国证监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17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