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股 · 股权与治理

纳斯达克年度股东大会,什么时候必须召开

通常最迟在财年结束后一年内召开;首次上市与FPI母国惯例分别有适用条件。

发布:规则解读

递交纳斯达克申请之前,不是所有公司都必须先开一场上市后的年度股东大会。通常要求是公司每个财年结束后一年内召开年度大会;此前不受年度会议要求约束的新上市公司,应在上市后首个财年结束后一年内举行首次大会。

申请前需要准备什么

公司应先核对章程中的召集人、通知期、法定人数和投票权,再决定会议安排。会议日期还要与董事选举、股权激励或发行计划衔接。董事会批准不能替代规则要求的股东批准;某笔交易可以依法用书面同意处理,也不意味着普通适用公司的年度会议义务就已完成。

5620还规定股东应有机会与管理层讨论公司事务;如章程要求,会议须办理董事选举。委托书征集、寄送和股东名单由不同人员准备,过户代理的数据应与会议登记日期的股本一致,否则投票数和法定人数无法核清。

外国私人发行人不能直接照搬

符合FPI身份的发行人,可以按5615(a)(3)采用获认可的母国惯例替代部分治理要求。这需要独立母国律师的书面说明及相应披露,并非在境外注册就自动免开大会。申请阶段把采用哪种程序写明,上市后才能按同一种程序确定年度会议期限和股东权利。

资料来源

  • Nasdaq规则5620(a)-(c)、5615(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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