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适用美国证券规则的发行人,审计师承接审计或非审计服务,通常要先由审计委员会批准,或按其制定的具体预先批准政策办理。财务负责人觉得有必要、已经安排预算,并不能代替审计委员会承担的这项职责。
批准前应说明服务内容、由谁提供、预计费用,以及是否影响审计师独立性。服务名称不能只写“咨询”。同样是咨询,提供技术说明和替管理层作经营决策,可能面临完全不同的独立性问题。
先判断能不能做,再谈怎样批准
预先批准不是豁免所有独立性限制的工具。属于规则禁止范围的服务,不能仅凭委员会同意就交给审计师。已建立的预先批准政策也需要对具体服务足够详细,不能把委员会责任整体交给管理层。
规则对少量、当时未被识别为非审计服务的项目设有严格例外,涉及金额比例、及时报告和在审计完成前批准等条件;不能把它理解为所有服务都可事后补签。实际工作中,合同增项、服务范围或费用变化,应在执行前让负责独立性审核和委员会沟通的人员重新判断。
资料来源
- SEC Regulation S-X Rule 2-01 · (b)、(c)(1)、(3)、(4)、(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