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股 · 路径与申报

注册开曼公司,就能用 F-1 申报吗?

境外注册只是其中一个条件。美国股东、管理人员、资产和实际管理地,都可能影响外国私人发行人资格。

发布:上市实务

开曼公司的注册证书拿到了,项目就能直接按 F-1 排期吗?还不能只凭这张证书决定。美国证券申报中的外国私人发行人资格,需要按企业的股东和经营事实判断。

先看美国居民持有的投票权

Rule 405 的测试先看美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按登记持有口径,是否持有超过50%的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证券。超过这个比例时,再看高管、董事、资产和实际管理地等条件。不能只数股东人数,也不能只拿最外层股东名册下结论。

在上述持股条件满足后,高管组或董事组任一组多数为美国公民或居民、超过一半资产位于美国,或者业务主要在美国管理,均可能使企业不符合该定义。高管与董事要分别计算,不能把两组人加在一起求比例。

资格判断有对应的日期

新申请人应在首次提交注册声明前30日内选择测定日。已取得该资格的发行人,则按最近完成的第二财季最后一个工作日进行复核;如果失去资格,相关表格适用变化从下一财年首日开始。

因此,一份没有测定日的股东统计,或者融资前形成的旧结论,未必能支持后来的申报安排。项目进入新一轮融资、管理层调整或业务迁移时,需要重新检查事实与既定申报日期是否一致。

企业需要备好哪些材料?

准备有表决权证券的持有人资料、高管及董事情况、资产所在地和实际经营管理说明,并记录相应日期。委托律师形成资格判断后,再确定注册表格和持续披露安排。不能把“开曼公司”直接当成“可以使用 F-1”的同义词。

资料来源

  • 美国证券法 Rule 405(17 CFR 230.405):外国私人发行人定义及测定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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