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律师提前提交了 F-1,境内团队还在按原计划准备备案。这个时间差需要及时处理。适用境外上市备案制度的项目,备案时点与境外申请文件的实际提交有关,不能只按原来的项目排期计算。
首先确认备案制度是否适用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覆盖适用的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判断要结合相关财务和经营管理事实,不能仅凭境外主体的注册地决定。
如果项目属于制度适用范围,境外首次公开发行或者上市,应当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这项要求不能从具体适用范围中拆出来,写成所有境外公司的统一义务。
提交日期变了,境内安排也要跟着变
团队应保留境外实际提交回执,确认提交了什么文件、何时提交,再与境内负责备案的人员核对。敲钟日、预计发行日和境外文件提交日,是不同的日期。
例如,境外文件比原计划提前提交,境内人员不能仍以旧排期安排文件签署和报送。相应备案材料、法律意见及责任人的准备情况,需要一起重新核对。
在境外提交前完成双方协调
确定由谁及时通知境内团队、谁核验回执、谁组织报送材料。尚未准备好的文件和签署事项,也应提前列明。把这些责任安排落实到具体人员,才能减少两边各按一套日期推进的问题。
备案与境外审核、交易所上市申请分别处理。备案制度也不替代企业还需遵守的其他适用规定。
资料来源
-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43号《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2、15、16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