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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主体设在境外,为什么仍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备案?

备案范围看实际境内业务和控制安排,不只看发行人的注册地。

发布:规则解读

发行人在开曼或其他境外地区注册,并不自动排除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内企业可以直接到境外发行,也可能通过境外发行主体间接上市。对后一种结构,试行办法第15条要求按企业的财务指标和实际经营情况判断,而不是只看营业执照的地址。

第一组条件看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境内企业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或者净资产,任一项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对应指标的比例超过50%。第二组看经营活动主要环节或主要经营场所是否在境内,或者经营管理人员多数是否为中国公民或经常居住地在境内。两组需要同时满足,并按实质重于形式认定。

架构调整后,原来的判断未必还能用

企业准备材料时,要把境内外实体、股权控制和协议控制关系写完整,再用实际财务数据计算占比。只把发行主体换到境外,或者把某个境内公司移到结构图另一侧,并不能单凭形式得出无需备案的结论。

若拟上市资产、经营实体或主要业务后来发生调整,就要重新检查范围判断和备案材料。首次申请、上市后再融资及其他市场上市,也各有对应的提交或报告要求,不能把第一次做过备案理解为以后所有发行都已覆盖。

资料来源

  • 中国证监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 第13–16、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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