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办法第15条的财务测试,关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境内企业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或净资产,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对应数据的比例。四项中的任何一项超过50%,即可达到该条列示的财务条件,并非必须四项全部超过。
计算要用相同期间、对应口径和明确币种。境内单体收入未经合并抵销,直接除以发行人的合并收入,可能得出不准确结果;财务负责人和审计团队应说明取数依据及必要调整。
超过50%不是全部判断
第15条还规定主要经营活动、主要经营场所及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管等条件,需要同时判断。不能只凭某一财务比例就说一定属于或一定不属于间接境外上市。
配套指引还要求对相关中国企业因素结合实质判断。若为调整比例而临时转移收入、资产或管理人员,企业应解释真实业务和交易,并检查是否形成新的重组或申报事项。股权图、财务报表和经营说明应能够支持同一结论,而不是各自选择最有利的数字。
资料来源
- 中国证监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15条
-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1号》: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