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决定不再推进境外上市,应区分是主动撤回备案、放弃上市,还是境外申请失效或出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配套指引列明相应终止办理情形,不能让一个已放弃的申请长期被当作正在推进。
应保存正式决定、境外申请状态和相关撤回文件,并处理备案沟通及后续程序。若是在备案办理过程中未按要求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材料存在虚假信息,也可能影响办理;不能将这些情况包装成普通进度延期。
上市前终止,与上市后退市不同
备案后、上市前出现试行办法规定的不得境外上市情形,发行人应暂缓或终止,并报告。已经在境外上市的企业终止上市,则涉及第22条上市后报告,触发时点和材料不能照搬申请撤回。
暂停准备、延后发行和正式放弃,也应如实区分。企业以后重新推进,需重新确认境外申请、公司事实及备案处理,而不是引用此前“正在备案”的状态对外说明项目已具备当前上市条件。
资料来源
-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1号》:二(12)
- 中国证监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22、25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