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完成后、境外上市前,发行方案重大调整,或主营业务、经营许可、控制权等重大变化,应按指引在有关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并更新材料。
方案调整中,拟上市地点变化、调整后可能导致控制权变化,以及增加发行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属于指引明确列示的重大调整。股数变化不能只看增加多少,还应核对调整后的总股本、比例和控制结果。
并非任何技术调整都重新备案
降低发行比例、改变发行方式、在同一上市场所转换板块,指引列有无需按这项规定更新备案材料的安排。但相关事实仍要准确体现在境外申请、公司决议及最终发行报告中,不能理解成文件可以永远保持旧版。
企业应说明变化前后方案、决策及生效时间,检查律师意见、招股稿、股权图和募集资金用途是否受影响。新股、老股出售和超额配售改变的数据不同,不能只改封面上的募资金额。若同时涉及其他报告或监管程序,仍需按对应事项处理。
资料来源
-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1号》:二(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