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股 / 港股 · 路径与申报

备案后由美股改为港股,能直接沿用备案吗?

上市地点变化属于上市前方案重大调整的判断事项。已上市后再去另一市场,也有单独备案要求。

发布:上市实务

不能直接认定可以沿用。备案完成后、境外发行上市前,拟上市地点变化属于配套指引所列的方案重大调整,应在有关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并更新材料。

从美国交易所改为香港上市,目标规则、保荐与承销安排、财务资料、发行方案和申请文件可能均发生变化。项目应先确定正式方案及公司决策,再协调备案与境外申请,不宜只修改通知书中的一个市场名称。

同一场所转板和另一市场上市不同

指引对同一上市场所内板块转换、发行方式变化和降低发行比例,列有不按该项更新材料的处理;不能将这项安排扩大为跨上市地点变化也不需要报告。

企业已经在一个境外市场上市,再去另一境外市场第二上市或主要上市,一般按向境外提交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备案的规则处理。而上市后不发行股份的地位或板块转换,涉及第22条报告。讨论“转市场”时,应先分清企业尚未上市还是已经上市、是否新发股份,以及是否同一上市场所。

资料来源

  •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1号》:二(5)、(10)
  • 中国证监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16条
查看上市标准及费用 →返回美股观察 →返回港股观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