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明确的一年安排。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一年内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仍拟继续推进的,发行人应更新备案材料;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公示更新情况。
这项要求与“一年内必须成功上市”不同,也不能简单写成一年过后自动失效、从头申请一张上市许可证。具体应提交什么更新内容,要结合已经发生的变化和当时适用程序判断。
一年以内也不能一直用旧材料
备案完成后、尚未上市时,主营业务、经营许可、控制权、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有单独的及时报告和更新要求。不能因为通知书尚未满一年,就认为任何变化都可留到周年日处理。
延期推进前,企业应重新确认审计期间、股权和控制结构、拟发行比例、上市地点及必要许可,确保材料仍反映当前公司。若企业已经撤回申请、放弃上市,或出现其他终止情形,也不能只靠“更新材料”继续维持旧流程。讨论有效期时,把更新、重大变化和终止分别说明,才不会误解一份通知书的作用。
资料来源
-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1号》:二(9)、(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