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由中介人员协助操作备案系统,企业仍需了解以哪个主体办理备案、提交了哪个版本、谁批准提交,以及反馈通知发给谁。账号能登录、文件显示上传成功,只能说明操作结果,不能说明材料已经符合规定。
直接和间接上市的备案责任安排不同,系统操作应与正式指定、授权和签章相一致。人员离开项目时,应及时处理权限和交接,避免反馈进入已停用邮箱,或多个团队同时修改却不知道最终提交版本。
把关键记录留在企业手里
企业宜保存最终报告及附件、授权文件、提交时间、接收凭证和后续反馈。系统操作权限不宜成为绕过管理层确认、直接提交新股权图或新发行方案的方式。重大变更应先由负责人员及律师判断程序,再落实到文件。
系统注册字段和操作步骤应以官方当时的说明为准。账号权限应交给实际负责人员,人员变更时及时办理交接。企业应能确认最终提交内容,不能只依赖中介的一句“已经上传”。
资料来源
- 中国证监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13—14、20条
-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二及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