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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备案补充材料,怎样回复才不自相矛盾?

回复应回答本项目的问题,并同步报告、附件和法律意见;其他公司的公示要求只能用于识别问题。

发布:上市实务

补充材料回复应针对证监会提出的具体问题说明事实、依据及相关修改位置。不能把另一家公司的回复换个名称直接提交,也不能只在回复中解释,报告和法律意见仍保留相反说法。

例如,反馈涉及实际控制人或主营业务许可,企业需提供相应协议、治理或证照资料,律师据此核查。若此前结论需要改变,应同步更新受到影响的股权图、报告和法律意见,而非用一句“已核实”掩盖差异。

补充时间也会影响办理进度

试行办法第19条规定,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规定,应通知补充,发行人按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补充;补充材料和征求部门意见的时间不计入规定的办理期限。不能据此承诺每次补充后固定多少天完成备案。

境内律师应就有关事项出具需要的补充法律意见。企业最终签署前,应确认回复引用的资料、公开文件和附件属于同一实际方案,并保存提交及接收记录,便于后续追踪仍未解决的问题。

资料来源

  • 中国证监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19—20条
  •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附件3说明第5项、律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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