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A章的市值条件为:上市时市值至少200亿港元;或市值至少60亿港元,且最近经审计财政年度收入至少6亿港元。这是在判断申请人能否采用该上市结构,不是特别投票权的倍数公式,也不替代其他适用上市要求。
现行投票权上限另外计算:上市时市值至少400亿港元,特别投票权股份最多拥有普通股份20倍的投票权;低于400亿港元,则最多10倍。非特别投票权股东仍须拥有至少10%的有关股东大会投票权,不能设计成普通股完全没有发言权。
达到数字,还要符合创新适合性
交易所2026年指南列出新技术与新商业模式两条创新判断路径。新商业模式路径通常要求往绩期收入复合年增长率至少30%及较突出行业地位,并须说明业务的创新特征;并非只在公司名称加上“科技”二字即可。
企业还应说明受益人的贡献、实际角色、经济权益及适用的外部投资条件。交易所保留适合性判断,即使达到财务数字,也不自动接受结构。规划股权时应先计算发行后投票与经济权益,再结合经营事实评估,不能先承诺创始人永久控制,再倒推申报理由。
资料来源
-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8A.06
-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8A.09、8A.10
- 香港交易所《新上市申请人指南》2.2第3至5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