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港股盈利预测规则看实际内容,不只看标题。主板11.17把明示或暗示量化未来利润或亏损的陈述纳入范围,即使通过上一年利润或其他基准间接表达,也可能属于盈利预测;已结束但尚未经审计或公布期间的盈利估计,同样在定义之内。
是否在上市文件中加入预测,应由发行人与财务顾问或保荐人提前决定。一般提及未来盈利,或基于假设未来利润作股息预测,不能仅用“管理层目标”四字替代正式预测要求。规则并不是要求每家申请人都向公众公布盈利预测。
披露的预测应清晰明确、会计政策一致,并说明主要商业假设。申报会计师要审阅预测的会计政策及计算并出具报告,保荐人或财务顾问还须就董事经过审慎查询后作出预测作出规定报告,两者不能互相替代。
假设应指出可能影响实现结果的不确定因素,不能只写“经营环境无重大变化”。董事能够判断或控制的事项通常应直接反映在预测中。预测期间一般以财政年度末结束;例外采用半年末时须承诺相关中期报告经审计,不能随意挑一个更容易达标的结束日期。
资料来源
-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及本题指引:主板11.16—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