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值、收入及现金流测试要求上市时市值至少二十亿港元,最近经审计年度收入至少五亿港元,前三个财政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合计至少一亿港元。这里的现金流来自拟上市申请人或集团的经营活动,借款和股东增资不能因为进入银行账户就计入。
所以,现金很多不一定达到这项测试。公司可能通过融资补充资金,却持续消耗经营现金;也可能账面盈利不错,但应收款长期没有收回。评估应从经审计财务资料及经营活动分类出发,解释回款、存货和付款节奏如何形成现金流。
收入同样不能随意扩大。8.05(4)只认可主营活动产生的收入,附带收益和某些仅靠账面记录形成的项目不计入。集团发生并购或重组时,还要确认取数确实属于拟上市业务,而不是把不同主体的有利数字拼接。
这条路线还需要相应三年营业纪录和管理层连续性,以及最近经审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连续性。市值、收入与现金流必须在同一路线同时满足;缺少经营现金流时,应评估其他适用路径,而不是用预计IPO所得补齐门槛。
资料来源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主板):第8.05(2)、8.05(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