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 公司不能仅凭内部宣布整改完成,就自行决定恢复交易。第9.01条赋予交易所在保护投资者或维持有序市场所需时,暂停、停止或指示恢复买卖等权力;发行人的申请和说明,是供判断的资料,不是交易所已经同意复牌的替代物。
第9.09条同时要求停牌时间保持在合理可行的最短范围,发行人应尽合理努力取得解除停牌所需的相关同意,包括监管同意。这意味着公司应积极解决问题,却不能为赶一个复牌日期而把仍未完成的调查、审计或批准写成已经完成。
假如业务已经恢复,但影响市场理解的重大财务疑问尚未解释,恢复经营和恢复交易就是两个不同状态。企业需要说明问题哪些部分已经解决、哪些条件仍待满足,以及现有证据能够支持到什么程度;把过程性措施逐项列出来,并不自动等于全部复牌条件已落实。
停牌还可能带来持续时间风险。连续停牌十二个月,交易所可按第9.14A条取消上市地位,因此不能把整改日历理解为无限延长的窗口。对市场披露进展时,应区分自己的计划、已经完成的事实和交易所作出的决定,避免让投资者把预计时间误解为确定复牌日期。
资料来源
- 香港交易所《GEM上市规则》GEM9.01、9.09、9.14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