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私人发行人采用母国做法,并不是从纽交所治理规则中全部退出。部分董事会及委员会安排可以按适用规定采用母国做法,但审计委员会、重大治理差异披露和治理确认等工作仍需处理。公司还要遵守另外适用于自身的上市及证券法规定。
披露的是自己实际怎么做
纽交所要求比较的,是企业实际采用的治理做法与美国发行人标准之间的重大差异,不是母国推荐的最佳实践。比如董事会组成、委员会安排或某类股东批准程序存在差异,应说明本公司实际安排,而不是仅写“我们遵循母国法律”。
提交20-F的FPI,应从上市后的首份20-F开始,在第16G项披露重大治理差异。官方问答对采用40-F或10-K年报的其他FPI另有披露方式,不能把网站说明当成所有FPI都可自由替代年报披露的办法。
身份和程序都要持续核实
FPI年度治理确认按年报提交后三十个自然日安排。年度股东大会等要求,也须结合适用母国法律的实际差异判断。股东构成、管理层或业务地域变化,可能影响发行人身份及未来义务;公司应在发生变化时提前考虑,而不是等下一次填写确认表才发现仍在沿用不适用的豁免。
资料来源
- 纽交所303A官方问答:H节FPI实际差异披露
- 纽交所FPI治理确认表:审计委员会、303A.11披露
- 纽交所2026年上市公司指导函:FPI年度确认及股东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