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已经签完,企业才发现申报用的财报口径还没确认。这种时候,不能只看封面有没有“IFRS”几个字。对赴美上市的外国私人发行人,是否需要美国会计准则调节,取决于采用的具体准则和报告表述。
IASB 发布的 IFRS,与当地采用版本要分清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司融资部的财务报告手册说明,外国私人发行人使用 IASB 发布的 IFRS,符合相关条件时可以不做美国会计准则调节。会计政策附注应声明符合 IASB 发布的 IFRS,审计报告也应对此发表意见。
如果同时声明遵循本国会计准则或当地认可的 IFRS 版本,需要确认它与 IASB 发布的 IFRS 没有差异等条件。不能反过来认定所有当地版本都不合格,也不能把任何写着 IFRS 的报表一律视为符合免调节要求。
两处表述,需要对得上
财务负责人可以把会计政策附注与审计意见逐字核对:具体准则名称、所覆盖的报表期间,以及审计师发表意见的对象是否一致。如果两处口径不清,先向审计师确认采用基础和需要补充的工作,再排申报时间。
例如,企业内部认为自己一直按 IFRS 做账,审计意见却只写当地准则;这时需要解释两套准则的关系,不能靠修改封面消除问题。是否需要调节、补充附注或追加审计程序,要按实际报表和适用要求判断。
在审计委聘前确认,比签完再改更有用
把申报市场、发行人资格、拟采用的准则和报表期间写进与审计师讨论的事项。工作量和报价也应对应这些条件。这样财务团队准备底稿时,才知道交付的是哪一套申报财报。
资料来源
-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财务报告手册 Topic 6,6310.1–63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