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美上市常常同时涉及境内业务、境外发行主体和美国证券申报,问题不一定由同一法域的律师解决。选择团队时,除了看机构名称,更需要问清谁处理境内经营及备案问题,谁负责美国注册文件,谁确认发行主体所在地的公司法事项。
境内业务的股权沿革、许可、合同、劳动及争议事项,需要结合实际经营资料分析。美国申报团队则要把适用的披露要求落实到注册文件,协调问询回复和发行文件。发行主体若设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股份及公司授权等问题又可能需要当地法律意见。
分工最终要落到同一笔交易
例如,一次历史股权转让,在境内资料里已完成,但发行主体股本说明或受益持有人披露仍未更新,各律师只看自己的一段文件就容易产生矛盾。企业应提供完整事实,并明确由谁协调跨法域问题,而不是让不同团队分别作出互不衔接的结论。
委托前可确认负责人员、工作范围、预计交付文件、排除事项及增加工作的计费方式。律师能够解释适用规则并完成专业工作,却不能单独控制审计进度、市场需求或监管审阅。所谓“上市律师费”也不是交易所统一收费,需要依据具体委托内容判断。
资料来源
- 中国证监会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 · 一(一)首次公开发行或上市
- SEC Form F-1 · General Instructions I.A;Part I/II
- SEC Form 20-F 申报内容与说明 · General Instructions及Items 3、4、5、6、7、8、9、10、12、15、19;按正文具体适用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