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Form 20-F不仅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年报,也可以用于特定交易法证券登记。两种用途的触发条件、需填写项目和生效安排不同,不能因为文件名称相同,就当成同一件事。
例如,公司首次建立某类证券的交易法登记,与已是报告公司的企业提交年度业绩,并不是同一个程序。前者须判断适用第12(b)或12(g)条等登记基础;后者围绕已经结束的财年履行持续披露义务。封面和所选择的申报用途应当一致。
20-F也不能普遍代替F-1去完成公开发售证券的证券法注册。发行注册、交易法证券登记和交易所准许上市,可能相互配合,但各自要求仍要满足。仅找到一份20-F文件,不足以证明某次融资已生效或股票已开始交易。
现行SEC政策允许合资格的初次12(b)及12(g)登记草稿申请非公开审阅,但公开提交和法定生效期间仍须安排。企业应先确认要登记哪类证券、以什么法律基础登记,再准备相应内容,而不是先决定用一个看起来较熟悉的表格。
资料来源
- SEC Form 20-F 申报内容与说明 · General Instructions及Items 3、4、5、6、7、8、9、10、12、15、19;按正文具体适用项
- SEC 2025年非公开注册草稿审阅政策 · 2025-03-03;初次发行、后续发行、FPI及草稿内容小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