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事务所时,PCAOB检查报告值得读,但不宜只用“有缺陷”或“没缺陷”来决定。报告对应某一事务所、检查期间及被检查工作,企业应先确认这些信息,再看问题是否与自己的行业或复杂交易相关。
报告中的审计执行问题,与事务所整体质量控制方面的批评,不是同一层次。前者可能涉及某个项目没有取得充分证据,后者可能涉及制度或执行方式。把它们全部称作“财务造假”,既不准确,也会错过真正需要问的问题。
部分质量控制事项最初不公开。如果事务所未在检查报告日起12个月内,令PCAOB满意地处理有关批评,相关部分可能被公开。因此,公开报告里没有出现这部分,不足以证明当时没有质量控制问题。
企业可以围绕相关事项询问:后来做了什么整改,实际项目人员有没有变化,本项目将怎样处理同类风险。检查结果也不能代替独立性检查、人员能力和工作范围评估。最终聘任的对象是将要承担报告责任的具体事务所及团队,不是一个脱离期间的检查标签。
资料来源
- PCAOB 检查报告及整改制度 · Part II及12个月整改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