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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做完了,为什么还要等项目质量复核?

质量复核评价重大判断及报告结论,未取得同意出具意见前,事务所不能允许客户使用报告。

发布:规则解读

现场工作结束,不等于审计报告已经可以用于申报。按PCAOB AS 1220,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要评价审计团队的重要判断及相关结论;完成复核并同意出具后,事务所才可允许客户使用报告。这个步骤不是签字前的形式检查。

复核会涉及重要风险、重大错报和控制缺陷的处理、独立性,以及报表和报告是否相互一致。复杂收入、重大估值或持续经营问题,如果结论仍缺证据,复核人员可能要求团队进一步解释或补做程序。公司此前交过资料,不代表这些问题已经解决。

复核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能力、独立性和客观性,也不能替项目组作决策。项目合伙人仍对审计负责。企业因此不宜绕过项目负责人,要求复核人员直接接受某个会计处理,或把两者当成可以互相替代的签字人。

进度安排中应留出重大事项讨论和复核时间,并准备支持判断的合同、估值假设及差异说明。如果缺的是重要审计证据,仅压缩复核时间不会让报告具备出具条件。2026年12月15日生效的修订尚未施行,相关项目应按条款的适用日期区分。

资料来源

  • PCAOB AS 1220 · .03–.13,现行版;2026-12-15修订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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