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师发现某一类交易风险较高后,需要改变取得证据的方式。AS 2301要求审计程序回应已经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风险越高,通常需要越有说服力的证据。因此,公司回答过一个问题,并不意味着审计师就不应再发函证、核查合同或检查期后收款。
例如,应收账款金额较大而回款较慢,管理层解释客户信用良好,可以作为了解情况的起点,但还需要证据支持余额和可收回性。发票、合同、客户回复、银行流水分别能说明不同事情,并不是数量越多就越有效。
控制测试不能取代所有交易检查
审计师可能测试审批、对账等控制,也会对重要账户和披露执行实质性程序。规则要求对重要账户和披露的相关认定开展实质性程序,不能因为内部审批看起来规范,就完全不检查交易和余额。
对重大风险,还需执行有针对性的细节测试。若新取得的证据推翻了原来的风险判断,后续程序也要随之改变。企业的配合重点,是让资料能回答审计师正在验证的事项,并如实解释缺失或矛盾,而不是把加做程序一概理解成项目故意拖延。
资料来源
- PCAOB AS 2301 · .03、.08–.11、.36–.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