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把境外监管机构的检查、调查取证请求,当作普通尽调邮件直接回复附件。境外上市相关规定要求这类事项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企业及相关中介在配合或提供文件前,应取得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应先确认请求来自谁、属于申请审阅还是检查调查、涉及什么资料、提交期限和接收方式。企业可保存请求原文并交由负责境内外事务的律师处理,不能为了按时回复而忽略境内程序。
文件性质仍然需要判断
资料包含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个人信息、会计档案或工作底稿时,还可能涉及对应规则。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向外国司法或执法机构提供境内存储个人信息,也有主管机关批准要求。
此前资料曾向审计师提供、接收方承诺保密,或者已开放数据室,都不能代替这次监管请求的处理。获得必要同意后,应按确认范围提供对应版本,保留程序文件、提交记录和接收方信息。既要积极配合合法监管,也要避免由项目人员自行决定全部资料出境。
资料来源
- 中国证监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26条
- 中国证监会等四部门《境外发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2023年第44号):第十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1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