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上市项目中的敏感资料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规定并不要求等到损失金额或传播范围完全查清后再启动处理。
这项义务针对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以及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商业合同或普通个人资料发生泄露,还可能适用其他制度,不能全部混成同一类事件。
补救与查清事实可以同时进行
企业可立即限制受影响账号、停止不适当的共享访问,保存发送记录、下载日志和文件版本,通知参与项目的相关机构。保存证据时不要继续向无关人员传播原文件,也不要为掩盖事件删除日志。
报告应说明已知的文件类别、接收方、时间、传播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措施;仍未确认的内容如实写明。负责处理的法律、保密或数据安全人员,应进一步判断需要联系的主管机关及后续程序。上市申报正在推进,并不能成为推迟处理的理由。
资料来源
- 中国证监会等四部门《境外发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2023年第44号):第七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