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募集资金用途,需要说明净所得款项将怎样使用。“发展业务”“提升竞争力”只能表达方向,无法解释企业为何需要这笔钱。附录D1A要求披露有关发行的净款项或估计,以及其拟定用途;发行总额扣除费用后,才是企业可安排的相应资金。
若计划建设产线,应说明建设内容、选址、预计产能、资本开支和付款时间;若计划收购,应交代已识别目标或筛选条件。计划金额应与实施安排相连,不能一边写立即扩张,一边尚未确定主要投入。
已有资金与新增募集要一起考虑
保荐人评估资金用途,还须考虑现有现金、可动用储备、预计负债、营运资金及支出控制。企业账面已有大笔资金,但其中受限、用于偿债或无法汇至项目主体,应解释实际限制,而不是把现金余额全部当作自由可用。
扩张计划的回本期、成本及主要假设,也要与业务章节一致。发行规模或实施日期变化后,应重新判断项目是否仍能执行、资金比例如何调整及是否需要披露。投资者要看到的是资金进入企业后会支持什么具体工作,而不是一个没有预算和时间的愿望。
资料来源
-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附录D1A第17段
- 香港交易所《新上市申请人指南》3.7第2段未来计划
- 香港交易所应用指引21第13(d)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