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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SPAC发起人,只有资金和知名度够不够?

发起人的能力与诚信须持续符合要求,持牌发起人与发起人股份还有单独条件。

发布:规则解读

香港SPAC发起人不能只靠出资额或市场名气证明资格。18B.10要求交易所信纳每名发起人的品格、经验、诚信和与其岗位相称的能力;这不是初始申请查一次,SPAC存续期间也要持续满足。

原则上至少一名发起人须持有香港证监会第6类及/或第9类牌照。符合这一持牌条件的发起人中,至少一名须实益持有已发行发起人股份的百分之十。这里的分母是发起人股份,不是SPAC全部股份,不能把两个比例混起来。

人员或牌照变化会影响继续运作

指定发起人、控制发起人股份的发起人,或其资格与适合性发生重大变化,可能触发18B.32。规则要求在相应期限内取得股东特别决议及交易所批准,发起人及其紧密联系人须避开相关投票。牌照暂停或撤销,并不是一个可以到年报再补写的小变化。

规则允许交易所按个案考虑特定豁免,但不等于任何无牌团队都可默认申请。企业与投资者需要看实际签约及持股主体、负责团队和持续资格安排。发起人的资源能否帮助找交易,与其是否符合SPAC规则,是两项必须分别回答的问题。

资料来源

  •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18B.10—18B.11
  •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18B.11
  •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18B.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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