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SPAC不能照搬普通企业公开招股的结构。初始阶段证券只能向专业投资者销售及交易,不设公开认购部分;股份的每手及认购金额至少一百万港元,销售中介还须在客户识别程序中确认投资者资格。
现行持有人分布要求至少七十五名专业投资者,其中至少二十名是机构专业投资者,后者须持有至少百分之七十五拟上市证券。前三大公众股东集中度等其他适用要求仍要满足,不能把“专业投资者”理解成所有持股都可算公众。
募到钱只是第一阶段
SPAC初次发行筹集的总资金至少十亿港元,股份与认股权证须从初始上市起分开交易。发起人身份、股份安排、资金保管和后续并购,都有专门规则;不能只达到融资金额,就认为整个结构已获认可。
SPAC与经营企业上市的关键区别,是初始时还要寻找并完成合适的业务合并。目标企业及继承公司仍须按适用规则接受新上市审查。投资者人数、募集规模与后续交易资格,是不同阶段的要求,不能用前一阶段完成来替代后一阶段的审核。
资料来源
-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18B.03
-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18B.05—18B.08
-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18B.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