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由公司发行,相关认购款归公司;老股由现有股东出售,出售所得通常归该股东。因此,一次IPO的总发售额,不等于公司能够用于扩产、研发或还债的金额。融资计划首先要把两部分分开,再计算公司承担费用后的净所得。
新股发行增加已发行股数,会摊薄未参与认购股东的比例;老股出售本身不增加总股数,但会改变持有人和控制结构。同样一笔发售金额,采用不同的新旧股比例,对公司现金和创始股东持股的影响可能完全不同。
招股文件中的发售结构、股本和募集资金用途应能互相对应。若同时设有规模调整或超额配售选择权,还要分别说明额外股份由谁提供、款项归谁,以及行使前后的股数变化,不能只放一个按全部行使计算的最大融资数字。
控股股东售股也不能简单套用“上市后一律不得卖”的说法。主板10.07明确,载于上市文件中的发售现有股份不受该条所述限制;这不等于其他售股、持股要求或合同限制都被豁免。应把已披露的IPO售股安排,与上市后另行处置股份区分开来。
资料来源
-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及本题指引:主板7.02、10.07(1);《新上市申请人指南》3.12及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