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 · 费用与发行

港股招股价格区间公布后,还能往下调吗?

采用定价弹性机制须事先披露,最多下调至区间下限以下10%,超出或未采用该机制需走重新发售程序。

发布:规则解读

可以调整,但不能把已经公布的招股价格区间当成随时可改的报价。港交所的定价弹性机制,允许在符合条件时,将最终价格降至指示价格或价格区间下限以下最多10%。这项安排必须事先在招股文件及有关文件中明确披露。

若采用价格区间,其上限不得高于下限的130%,这是使用该机制的条件,不宜误写成所有港股发售都适用的区间限制。发行人、保荐人及整体协调人仍应先进行合理充分的价格发现,不能先报一个缺乏依据的高价,再靠下调解决。

下调价格会同时改变市值、募集资金净额和资金用途。定价公告应在价格确定后尽快、并在配发结果公告之前发布有关更新;董事还须作出规定的无重大情况变化及营运资金确认。募集金额减少是否影响项目实施,应在采用机制前就考虑。

如果没有采用该机制却决定下调价格,或最终价格低于允许的10%界线,指南要求先取消发售,再以补充或新招股章程重新推出,并给予投资者至少三个营业日考虑新资料。定价机制也不免除重大情况变化时补充招股章程的义务。

资料来源

  • 《新上市申请人指南》4.14第12—16段,PDF第254—2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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