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配售的认购需求,不能直接等同于可自由分配的股份数量。配售安排须考虑真实需求、公平对待、投资者身份和合理持股分布;由少数互有关联的账户报出大额订单,不一定证明形成了足够独立的市场需求。
整体协调人及相关分销机构需要了解承配人信息,识别关联客户、现有股东及其他需要特别处理的对象。某些分配须事先取得同意,相关各方的确认和名单还须按要求通过FINI提交;企业不能以保护客户关系为由完全不提供必要信息。
基石与普通承配人的安排也应分开。基石的确定分配及禁售有相应条件,不能让同一投资者通过另一账户获得未披露优待。若公开发售与配售之间发生回拨或重新分配,还要与招股文件说明的机制一致。
最终分配方案应能够解释为何这样安排,而不只是说明哪些订单先到。公司应确认董事会决定、发行股数、公众持股及公告数字彼此衔接。融资总额达标,并不自动消除集中持股或分配程序问题,预计开始交易日期也不能代替这些条件。
资料来源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主板):附录F1、第9.11(35)—(39)条;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4.15章第1—8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