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 · 费用与发行

港股基石协议除了投资额,还要披露什么?

按发行价认购和确定分配是基石安排的核心,额外利益及其他商业合作必须分开判断。

发布:上市实务

基石投资者提前承诺按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认购,并获保证分配,因此并非普通意向订单。港交所指南要求披露投资者身份、背景及配售安排,按发行价缴款,并在股票开始交易前付清款项。不能把尚无明确约束的合作意向写成已经锁定融资。

协议应让读者看见投资额或股份数量的计算方式、成交条件及禁售安排。投资者一般不得在申请人董事会拥有代表,并须满足相关独立性原则;不同身份的现有股东或特殊类别申请人还须判断相应规则,不能直接沿用普通基石模板。

尤其要检查主协议以外的利益。回购或保底安排、返还经纪佣金、分配承销佣金等额外直接或间接好处,可能违背公平对待原则。把承诺移到附函或由控股股东提供,并不会使其不再需要评估。

真实、按公平商业原则进行的客户供应商合作,不必一概禁止,但应充分披露并与认购安排分辨。企业应解释投资者为何取得股份、是否另有合作以及条件如何连接,不能借知名基石的名称暗示监管认可、价格支撑或上市后回报。

资料来源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4.15章第27—3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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