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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分清守则条文与硬性规定
港交所主板规则附录C1守则条文B.1.4规定,发行人应至少每两年正式评估董事会表现,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说明是否在报告期间进行评估。这里需要保留“守则条文”的属性,不能把遵守或解释框架写成没有任何区分的绝对规则。
附录C1的介绍区分了强制披露要求与遵守或解释的守则条文。偏离守则条文时,须按规定说明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替代安排及其效果,不能将“可解释”理解为可以不做也不说明。相关改革适用于2025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企业管治报告及年报。本文讨论董事会作为整体的表现,不是给每位董事做一份人事绩效排名。
评估要能回答董事会哪里需要改进
B.1.4分别列明内部评估与外部服务提供者参与的披露,并给予发行人按自身情况组织工作的灵活性。因此不能声称所有公司都必须购买某家机构的服务。选择形式之前,应先明确要检查的问题。
例如,董事会能否在决策前获得充分信息,议程是否给重大事项留下讨论时间,管理层是否回应已提出的问题。这些可作为企业结合自身情况设计评估的方向,不是本网站宣布的监管评分标准。
披露应与评估过程对应
现行条文涉及评估由内部还是外部进行、范围与负责单位、外部服务提供者的相关关系,以及重要改进领域和已采取或计划采取的措施。只有“董事会运作良好”的一句结论,无法说明实际做了哪些工作。
企业可以将问卷、访谈或讨论形成的发现与行动记录连接起来。发现材料经常发得太晚,就应明确如何改善;认为成员技能需要补足,就应说明下一步如何处理。不能为了让披露显得正面而删除真正发现的问题。
下一次评估之前也要跟进
在没有开展新一轮评估的报告期间,相关披露仍需要说明下一次评估安排。对企业管理而言,两年一次不应变成两年才看一次问题;行动负责人及进展可以在日常董事会工作中跟踪。
提名委员会对个别董事时间投入和贡献的评估,与董事会整体表现评估的范围不同,两者可互相提供信息,却不应混为一次打分。本文不替企业签发治理合格证,也不将内部问卷完成当作监管认可。对于主板一般适用企业,评估范围、发现、改进措施和下次评估安排应与实际记录相符;具有特定豁免的发行人须另核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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