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斯达克5110(c)对规则定义下的反向并购公司,通常要求在提交初始上市申请前,已经在合资格市场交易至少一年。这个一年从向SEC或其他监管机关披露完整交易资料、包括合并实体审计报表后计算,不是简单从并购协议签署日算起。
在申请前和批准前,公司还须在相应观察期间满足适用初始上市价格要求,至少覆盖最近60个交易日中的30个交易日。申请时达到,后来又跌破,不能凭最早测算直接通过批准。
财务报告也要有实际经营期间
批准时,公司须及时提交前一年的全部所需定期报告,其中至少一份年报,包含从上述完整信息披露之后开始的完整财年审计报表。短期备考表或交易前壳公司的报表,不能当然替代这份完整财年记录。
规则有特定例外:上市时完成包销公开发行、向反向并购公司募得至少4,000万美元毛额,可能不受5110(c)观察条件约束。另有满足一年交易及四份规定完整财年年报后的安排。但其他初始上市要求与及时报告义务仍适用。
也不是所有De-SPAC都属于这项定义。5005(a)(39)对符合规定的SPAC业务合并及5110(a)交易作了排除。先按实际交易分类,再判断观察期;不能因为口头上都叫“借壳”,就共用一种处理办法。
资料来源
- Nasdaq规则5110(c)、5005(a)(39)
- Nasdaq规则5005(a)(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