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 · 上市标准

港股上市市值,能否用上一轮融资估值代替?

不能直接替代。上市时股本和定价须对应适用市值口径,公众持股市值还要另外算。

发布:规则解读

上一轮私人融资估值,可以是讨论定价的资料,却不能直接替代上市规则要求的上市时预期市值。上市前可能发生拆股、转换、发行新股或股东售股,最终价格与股份数量需要配套;用融资前股数乘发行后价格,就会把不同阶段混在一起。

一般主板新申请人的最低预期总市值为五亿港元,按上市时全部已发行股份计算,包括拟上市类别及其他未上市或在其他受规管市场上市类别,但不含库存股份。采用市值收入等财务路线时,还要满足该路线更高的市值要求。

总市值、拟上市类别的市值和公众持股市值是不同概念。主板8.09对拟上市且由公众持有的证券另设至少一亿二千五百万港元要求;公众比例及自由流通还须按其他适用条款评估,不能用总市值足够来替代。

如果最终定价低于最初假设,应重新算资格及发行结构,而不是继续引用早期估值。市值是市场价格与资本结构形成的结果,不是企业自行签发的证明;满足最低数额,也不保证投资者认购或交易所认可其适合上市。

资料来源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主板):第8.09(1)—(3)、8.0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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