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基石获配的首次公开发行股份,通常自上市日起禁售至少六个月。起点一般不是投资协议签署日,也不是资金预先到位日;计算安排时,应把协议约定、上市日期和具体受限股份对应起来。若协议另有更严格限制,还须按其条款执行。
禁售股份不一定被排除在公众持股之外。指南指出,投资者若符合公众人士条件,其基石股份可属于公众持股。不过,现行上市时的自由流通要求还关注股份是否受出售限制,不能把这部分锁定股份同时当作随时可交易的股份。
因此,企业测算时至少要区分总股本、公众持股和不受出售限制的公众股份。基石投资者身份发生变化,或者与发行人存在影响公众身份的关系,也不能只凭“基石”名称决定归类。投资者承诺持有多久,与其是否独立是两个问题。
解禁也不意味着必须卖出,更不是股价稳定承诺。发行前应把分配、禁售及公众身份判断交叉核对;若市场需求不足而临时增加基石比例,应重新检查余下可流通股份和持有人分布,不能只确认募资总额不变。
资料来源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4.15章第28段;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主板):第8.08A条
